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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恒昌皮革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27号
发布时间:2025-01-03    来源: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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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城罚决字〔2024〕第ZF27号

 

当事人: 石家庄恒昌皮革有限公司地址:无极县张段固镇恒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7415041422。

经查明, (单位)在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恒昌路西段路南建设石家庄恒昌皮革有限公司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材料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4年12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4〕第9924)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无)城罚听告字〔2024〕第9924),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修正)第303项的内容,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 58974.7元(大写:伍万捌仟玖佰柒拾肆元柒角);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12.85元(大写:伍仟零壹拾贰元捌角伍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张家口银行无极支行(账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4年1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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