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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浩源地热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排水案石(无)城罚决字〔2025〕第ZF01号
发布时间:2025-01-13    来源: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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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无)城罚决字〔2025〕第ZF01

 

当事人: 无极县浩源地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无极县幸福南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551865692C。

经查明, 无极县浩源地热有限责任公司在产业大道无极县文化馆南侧、千山路贸易街东南角开发建设的无极县集中供热替代项目,将洗井水排入雨水管网内,导致我局管辖的3号雨水泵站出现溢水情况。

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材料为证据,其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24年12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无)城罚先告字[2024]第0810号),你(单位)提出不陈述及不申辩自愿接受处罚。

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四十一条,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城市排水类,序号107号违法情节第二项“影响较重”的内容,,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 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张家口银行无极支行(账户名称:无极县财政局,账号:41443753830002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无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2024年1月9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