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城道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里城道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石家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乡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乡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执法职责、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等因素,按照执法类别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明确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法制审核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八条 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审核部门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表),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制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未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而作出决定的,由乡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