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无极县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抓紧制定报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22〕2号)和《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23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商〔2023〕20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市场为主、政府引导;聚焦短板,注重民生;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统筹推进,协调联动”的原则,侧重于农村商贸流通领域,开展县域商业建设工作,重点围绕乡镇商贸中心和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改造目标,为加快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为乡村振兴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项目支持方向及范围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利用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资金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重点支持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和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的设施、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支持重点主要包括:
1、支持改造乡镇商贸中心相关设施、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
支持按照增强型(包括基本型)乡镇商贸中心功能和标准要求,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型分区经营,自营部分实行统一结算。根据实际需要,对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改造(包括内部装饰装修、门头统一、室内温控等;场地设施符合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有关要求);电子收款机(POS机)、电脑、打印机、陈列、打包、食品加工、运输车辆、搬运等设施设备购置;以及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等。对冷库、冷藏、休闲娱乐设施、临时停车位等设施、设备购置和改造。
2、支持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相关设施、设备购置等建设内容。
支持按照增强型(包括基本型)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功能和标准,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区、仓储区、拣选区、发货区等。对基础设施和场地设施的改造(场地设施符合消防安全、防淹排水等有关要求);货架、仓库、分拣、配送车辆等设施设备的购置,以及为实现基础设施和信息等资源共享进行的信息化建设或升级改造。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助资金不予支持内容包括: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自愿申报,通过初审,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程序,择优确定承办企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依法在无极县辖区注册或有实体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个体,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依法经营和纳税。
2、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会计信息准确完整。
3、具备承担并完成申报项目的能力。
4、近5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5、从事的经营业务与农村商贸流通等行业领域相关。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投资预算明细表
(三)《XXXX项目实施方案》
(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责任承诺书
(五)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承办企业投资预算审计(评估)报告
(八)项目资金证明
(九)在“信用中国”等官方信用网站公示的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包括公示截图和信用评价报告复印件)
(十)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县商务局印发无极县县域商业建设项目承办企业申报通知,通过召开会议部署、网站公开等形式,公开征集承办企业。
(二)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根据要求,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填写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愿申报。
(三)申报企业向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四)县商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有关证照、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须核对原件),并征求县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意见无异后,召开专家评审会。
(五)研究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拟定支持项目及承办主体。
(六)拟支持项目及承办主体,将在县商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承办主体开始项目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承办企业确定后,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事实和推进项目开展,实施工作应在2023年12月底完成。县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督导,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
第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如: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预算、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动和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的)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县商务局报告。
第十条 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承办企业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确保如期按要求完成试点任务。问题严重,明显不符合相关要求,无法保证完成建设任务的,将取消承办资格,有关项目资金另行安排。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程序
(一)由县商务局制定项目验收标准,并负责验收的组织工作。
(二)项目任务完成后,承办企业向县商务局提交验收申请。
(三)县商务局收到验收申请后,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材料。县域商业建设项目验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主要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投资、完成成效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四)项目建设资金投资清单及凭证复印件(包括合同、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发票、银行对账单等);
(五)项目建设实景图片等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