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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22-07-15    来源:烟草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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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执法全过程,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办案的整个过程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行政审批的过程。
第三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卖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培训,统一文字记录的格式;同时加强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音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设备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
第六条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书面记录。
第七条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以音频、视频、图像等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
第八条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烟草专卖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启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的记录。
第九条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文字记录时,应使用行业统一制式的执法文书;
(二)制作的执法文书要语言表述规范,内容完整清晰,要涵盖执法事项的主体、当事人、执法过程、关键环节、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具体执法文书要按照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宗标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进行制作;制作的执法文书需要出具并交付当事人(申请人)或需当事人(申请人)确认的,应向当事人(申请人)出具交付相应文书,提请当事人(申请人)签章或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时,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行业统一配置的音像记录设备;
(二)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对于生成的音像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三)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执法活动的过程、主要事实、执法结果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按照信息系统操作规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录入的各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专卖案卷或资料,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应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产生后,专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还应当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在说明事项一栏中明确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存储地点,以及进行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等内容。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制作产生的记录进行保管、整理、立卷、移交、归档等日常管理。保管的场所、设施等标准,依据专卖案卷档案管理制度、专卖案卷移交归档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记录,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已经移交归档的执法记录,其借阅程序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依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冀烟法〔201733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无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