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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7-15    来源:烟草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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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办理内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四、受理范围
    无极县行政辖区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提出的申请。
    五、审批机关
   无极县烟草专卖局。
地址:无极县千山西路119号
联系电话:0311-89220156
    六、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石家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八)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九)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八、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的方式、途径
(一)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办证办公现场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相关信息录入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格式文本,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程序、时限
审批程序: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现场勘验、逐级审核、作出许可决定、送达发放许可证。
    石家庄市栾城区烟草专卖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提交材料
   (一)新办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变更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变更申请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三)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停业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恢复营业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歇业
    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补办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十一、收费说明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需交纳任何费用。
 十二、结果送达
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
十三、咨询、监督和投诉途径
电话咨询、监督和投诉:栾城区烟草专卖局,电话:89899895
十四、办公时间、地点、电话
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4:00-17:30(冬季)。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无极县县城千山路119号
电话:89220156
十五、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在行政服务窗口现场咨询,也可电话咨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十六、责任追究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