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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2-04-17    来源:无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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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市、县要求,根据县卫生计生局职责,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县卫生计生局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公开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第九条 执法权限。公示县卫生计生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 执法程序。公示县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卫生计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救济方式。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监督举报。公开县卫生计生局纪检监察机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五条 县卫生计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市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七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部门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的网络平台包括:
(一)在县政府网站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二)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推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信息;
(三)向信用石家庄推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信息;
(四)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市场主体抽查结果、行政处罚等信息;
(五)采用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的部门文件包括通报公告、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第二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的新闻媒体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二十一条 在县卫生计生局行政执法公示的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局机关大厅和卫生监督所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依托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平台,实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信息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结合全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无极县卫生计生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相关处室和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无极县卫生计生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县工商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相关处室和执法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县卫生计生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并予以公示,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六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行政执法相关处室和执法机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各行政执法相关处室和执法机构及时更新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执法相关处室和执法机构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相关处室和执法机构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执法机构对“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类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各行政执法相关处室和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三十条 县卫生计生局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各行政执法相关处室和执法机构明确一名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相关处室和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二条 县卫生计生局各行政执法相关处室和执法机构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卫生计生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县卫生计生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计生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