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无极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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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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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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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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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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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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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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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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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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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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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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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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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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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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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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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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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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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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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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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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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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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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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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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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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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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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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般程序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复杂的,延长三十个工作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继续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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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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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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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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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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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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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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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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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般程序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复杂的,延长三十个工作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继续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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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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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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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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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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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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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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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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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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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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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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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般程序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复杂的,延长三十个工作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继续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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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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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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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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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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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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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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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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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般程序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复杂的,延长三十个工作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继续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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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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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讲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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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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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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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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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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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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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般程序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复杂的,延长三十个工作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继续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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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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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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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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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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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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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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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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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般程序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复杂的,延长三十个工作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继续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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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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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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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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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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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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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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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七条;2.《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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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冀政字〔2019﹞第28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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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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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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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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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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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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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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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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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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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第十六条;2.《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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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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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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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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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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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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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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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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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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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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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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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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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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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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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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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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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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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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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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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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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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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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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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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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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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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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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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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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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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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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