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  |  市政府  |  无障碍   |  适老模式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 专题1 > > 行政执法公示 > > 事前公开 > > 部门 > > 无极县医保局
无极县医保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2-08-09    来源:无极县医疗保障局
【字体: 】    打印
无极县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三千元以下。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2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三千元以下。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3 对定点医药机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三千元以下。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4 对定点医药机构“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三千元以下。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5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四十一条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二百元以下。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6 对个人“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四十一条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且医保基金损失在二百元以下。
2.及时改正并退还损失医保基金。
3.不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4.积极配合检查,或主动供述医保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有效线索问题。
政策文件: